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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
引用本文:曹昌伟.试析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J].财经政法资讯,2005,21(3):14-19.
作者姓名:曹昌伟
摘    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第七条规定:“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即是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的确认,并把该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地来说,该区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其他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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