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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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洪亮.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问题[J].浙江金融,2004(6):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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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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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虚假陈述的概念与形态 美国1993年<证券法>将虚假陈述的形态表述为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untrue statement of a material fact)、对重大事实的遗漏(omitted to state amaterial fact)和误导(misleading).从我国<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11条"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证券法>第59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来看我国证券法律也将把虚假陈述的形态分为不实、误导、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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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 中国 信息披露 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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