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与制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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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海,刘顺利.独立与制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重构[J].浙江金融,2012(6):7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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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海 刘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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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辽宁大学法学院 2. 辽宁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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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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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券投资基金以集合投资方式进行专业理财并分散投资人的风险,日益成为大众投资的主渠道。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信托基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通过信托契约构建。"托管"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创新,既包括国外"保管",又通过"受托",涵盖更为广泛的外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专门规定基金托管人,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2004年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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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法律地位 基金模式 共同受托人 信托契约 信托法 商业银行 信托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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