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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企业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可行性探讨
引用本文:刘德强.啤酒企业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可行性探讨[J].财税与会计,2003(11):46-47.
作者姓名:刘德强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到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关 键 词:包装物押金  啤酒企业  可行性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  酒类产品  销售额  国税  核算  会计  返还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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