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企业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可行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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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德强.啤酒企业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可行性探讨[J].财税与会计,2003(11):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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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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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到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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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包装物押金 啤酒企业 可行性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 酒类产品 销售额 国税 核算 会计 返还 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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