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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处理常见问题及审查方法
引用本文:刘俊玲,陈文东,等.企业所得税处理常见问题及审查方法[J].财税与会计,2001(11):45-47.
作者姓名:刘俊玲  陈文东
作者单位:[1]铁道部郑州铁路局营销处 [2]河南省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工资性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全部作纳税调整,造成税前多列工资总额及三项费用。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必须按税收规定的计税办法扣除;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的2%、14%、1.4%计算扣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工资计税办法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工资扣除;经批准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持钩,并同时报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企业按照“两率”控制(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办法扣除,否则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工资扣除。会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工资和三项费用的项目作正确调整。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问题  审查方法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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