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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的比较
摘    要:1998年,财务部曾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该准则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交易起到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生一些问题。比如,该准则较多地运用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这种情况,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仍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下称“修订后的准则”)。修订后的准则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不仅包括原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交易,还将那些根据原准则判断债务人未作出让步,从而未在原准则中涉及的债务重组交易也涵括了。如此,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引用“让步”的概念,而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俪熏重组准则修订前后在概念和会计政策规定方面的比较,见下表。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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