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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用本文:薛培文,刘俊艳.税收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税收与企业,2003(Z1).
作者姓名:薛培文  刘俊艳
作者单位:[1]山西省汾阳市地方税务局 [2]山西省文水县国家税务局
摘    要:一、委托代征管理手段弱化相对于委托代征的扩大化,税收管理手段却明显弱化。《征管法》赋予税务部门强有力的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不适用代征人。纳税检查和违章处罚也不能针对代征人,代征人游离于税收征管法规之外,成了事实上的法外主体。委托代征与代扣代缴几近相同,对扣缴义务人《征管法》规定了几乎相当于纳税人的详尽条款,从申报、账簿管理到税款缴纳直至法律责任应有尽有。但对代征人的管理,在税收立法上却呈弱化趋势。二、违约责任的淡化1997年,某县地税局委托高速路指挥部代征该县境内施工的营业税。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并发给了委托代征证书,高速路指挥部领取了建筑业发票和完税征。期间双方结报了部分税款,但因高速路建设资金不到位。工程竣工时欠缴代征的税款达300多万元。当时代征人员到地税局请求核销已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和完税证,税款挂账处理,地税局以未结算代征税款为由未予受理。此后因工程竣工指挥部撤销,有关人员解散,遂搁置至今。这是一宗真实的案例,也是促使笔者对委托代征刨根问底多方求解的最初动因。众所周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甚至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扣缴、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商品、货物或财产来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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