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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摘 要: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中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关 键 词: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
政策问题
资产重组
批复
纳税人
企业资产
应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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