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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的房租收入不能分期申报房产税
引用本文:杨玉茹,顾学锋.预收的房租收入不能分期申报房产税[J].财会学习,2008(10):55-56.
作者姓名:杨玉茹  顾学锋
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摘    要:2006年10月1日,某市某企业将其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自然人李某使用,租赁期为二年,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月租金10000元,两年租金一次性支付。2006年10月8日,该企业收到李某缴来房租240000元。从2006年11月10日起,以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收入1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及其它相关税收。

关 键 词:房租收入  房产税  申报  租金收入  一次性支付  闲置房屋  计税依据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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