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的房租收入不能分期申报房产税 |
| |
引用本文: | 杨玉茹,顾学锋.预收的房租收入不能分期申报房产税[J].财会学习,2008(10):55-56. |
| |
作者姓名: | 杨玉茹 顾学锋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通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 |
摘 要: | 2006年10月1日,某市某企业将其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自然人李某使用,租赁期为二年,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月租金10000元,两年租金一次性支付。2006年10月8日,该企业收到李某缴来房租240000元。从2006年11月10日起,以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收入1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及其它相关税收。
|
关 键 词: | 房租收入 房产税 申报 租金收入 一次性支付 闲置房屋 计税依据 合同约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