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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担保公司债券中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兼论《新担保司法解释》第4条
引用本文:曹明哲.附担保公司债券中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兼论《新担保司法解释》第4条[J].海南金融,2021(8):32-40.
作者姓名:曹明哲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摘    要:附担保公司债券中的担保物权系由债券受托管理人统一持有,这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形式,由此引发了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的分离,以及司法裁判中认定担保物权享有主体的分歧.参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附担保公司债的理论与实践,我国附担保公司债券中的担保物权应采"担保权信托"的理论构造,而非信托让与担保.在信托法理下,债券受托管理人系担保物权的享有主体,债券持有人对担保物权享有受益权;当债券持有人可以单独主张权利时,也可认定债券持有人享有担保物权.债券持有人应按照债券持有比例享有担保物权.

关 键 词:担保物权  附担保公司债  担保权信托  债券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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