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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性分析——兼论新《保险法》第46条
引用本文:李俊飞.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性分析——兼论新《保险法》第46条[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2(3):52-54.
作者姓名:李俊飞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    要:新《保险法》第46条中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基本不变,只是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直接简化为被保险人,这个规定仍然将保险代位权仅限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外,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可以使用保险代位权。将保险代位权完全排除于人身保险之外有失妥当。建议将人身保险中的不同险种区别对待来审视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性,并给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具体使用标准。

关 键 词:保险代位权  人身保险  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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