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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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清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J].武汉金融,2007(12):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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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清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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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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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美国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组织。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法案)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重在机制建设,而不在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包括立法合作机制、牵头监管机制、联合行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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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监管 监管协调 监管合作 信息共享 |
文章编号: | 1009-3540(2007)12-0018-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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