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旅游合同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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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东华,张松林.建议对旅游合同征收印花税[J].湖南地税,2006(6):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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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东华 张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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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怀化市洪江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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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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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旅游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 纳税义务人 经济交往 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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