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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法律环境
引用本文:曾筱清.论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法律环境[J].济南金融,2005(9):35-36,39.
作者姓名:曾筱清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    要: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需的法律环境建设将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监管当局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程序,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出台外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则,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改进和完善提出指引性规范,以达到监管者、商业银行、外部评级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适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面向过程的动态资本监管的法律环境要求。

关 键 词:《新资本协议》  资产监管  法律环境
文章编号:1004-0900(2005)09-0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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