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法律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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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筱清.论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法律环境[J].济南金融,2005(9):35-3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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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筱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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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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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需的法律环境建设将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监管当局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程序,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出台外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则,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改进和完善提出指引性规范,以达到监管者、商业银行、外部评级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适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面向过程的动态资本监管的法律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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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资本协议》 资产监管 法律环境 |
文章编号: | 1004-0900(2005)09-003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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