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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缴款“税”、“费”形式选择中若干问题辨析——兼与郑秉文研究员商榷
引用本文:庞凤喜.社会保障缴款“税”、“费”形式选择中若干问题辨析——兼与郑秉文研究员商榷[J].财政研究,2011(10):68-71.
作者姓名:庞凤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保障权的实施成本及其控制研究(课题号:08JA79013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文认为: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并无本质区别;国际社会社保制度改革中"个人账户"制的引入,实质上体现的是政府、市场和家庭或个人对社保责任的重新划分与调整,不能简单称之为"税改费";根据"费改税"的基本含义,为减少歧义与争执,我国社保缴款"费改税"将更加名正言顺;而社保资金征收机构"统一征收"主体的确立,应以行政性资金管理的共性、机构职责范围的划分及制度实施成本等因素为基本决策依据加以取舍。

关 键 词:社会保障缴款  费改税  税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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