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涉税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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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厉征.新《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涉税解析[J].税收征纳,2006(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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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厉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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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这两部法律都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所欠的税款属于清偿的第二顺序,其清偿顺序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则明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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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生产经营所得 破产债权 税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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