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代理记账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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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京裕,张立军.谈代理记账问题[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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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京裕 张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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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沂水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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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计法》第 36条规定 :不具备设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记账业务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对某些实行代理记账的经济组织 ,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承担 ,不一定要委托中介机构。举例说明如下 : 一、代理记账的两种类型下列两种记账办法应该视为代理记账 ,但是 ,其记账的主体不是中介机构 ,而是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批准的记账单位。第一 ,乡镇经管站代理村庄的记账业务。目前 ,多数地区对村庄的会计账务实行由乡镇农业经管站(或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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