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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国家资本寿险机构展业对比——以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与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为例
引用本文:
吴静.抗战时期国家资本寿险机构展业对比——以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与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为例[J].保险研究,2015(3):8-8.
作者姓名:
吴静
摘 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保险领域纳入调整范围,其意义深远。在具体制度上,新《消保法》对经营者对于格式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做了修改。它细化了保险人提示义务的范围,并对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有所启发。网购保险可考虑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进一步而言,可以建立适用于保险(金融)领域的“冷静期”制度。
关 键 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险
提示说明义务
无理由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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