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研究——以《保险法》第43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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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鹏.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研究——以《保险法》第43条为中心[J].保险研究,2017(4):118-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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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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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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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益人 故意 生存 矛盾 事实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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