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宽限期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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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鹏.保险法宽限期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12(12):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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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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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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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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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宽限期制度不仅适用于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也应当适用于分期付款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宽限期的产生方式问题上,我国采取的选择模式不尽合理,合理的宽限期产生方式应为催告模式。保险人应于保费到期之后向投保人发出书面催告,并将催告书送达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人最后住址,催告书应载明交费时间、交费金额、以及不交保险费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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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宽限期 财产保险合同 选择模式 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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