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
| |
引用本文: | 周刚志,王曦.也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J].税务研究,2013(6):60-64. |
| |
作者姓名: | 周刚志 王曦 |
| |
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朱孔武主持的社科基金项目“征税权、纳税人权利与参政议政研究”(项目编号:10BFX026)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从历部《宪法》文本及1992年之前的税收立法实践来看,"税收立法权"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职权,而且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亦并非旨在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之规定大致包含了"课税要件法定主义"之部分原理,却尚未达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最低限度的标准。为求中国税收法治之进步,我们亦须在当前重新诠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完善相关法制,使其具备"与时俱进"的制度品格。
|
关 键 词: |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税收立法权 授权立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