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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初探
引用本文:罗鸣,方庆.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初探[J].上海保险,2007(10):5-8.
作者姓名:罗鸣  方庆
作者单位:[1]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 [2]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这使得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首次出现于我国成文法。该制度不仅涉及破产法、保险法两大商法领域,并因其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质而与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等传统民法相关联。第一段]

关 键 词: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侵权行为法  特殊性质  成文法  保险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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