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财政监督主体多元化的弊端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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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江南.初探财政监督主体多元化的弊端及对策[J].财政监督,2002(12):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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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江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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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会计核算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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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财政监督主体多元化的具体表现一是财政机关。作为财政监督主体的财政机关,法律依据是《会计法》、《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所决定的。首先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其次,从监督的范围来说,不仅涉及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各个方面,而且还要涉及到法人和自然人;再次,从财政监督主体的具体执行者来说,熟悉各种财政法律、法规、制度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最后,从财政监督的形式来说,其有事前、事中、事后、专项等多种监督形式。二是审计机关。作为财政监督主体的审计机关,法律依据是《审计法》赋予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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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政监督 主体多元化 管理体制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财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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