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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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下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4]27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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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税法规 最惠国税率 制度 进口关税 委员会制 无烟煤 炼焦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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