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10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摘    要: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下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4]27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关 键 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税法规  最惠国税率  制度  进口关税  委员会制  无烟煤  炼焦煤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