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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营改增”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
引用本文:王国林.刍议“营改增”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J].财政监督,2012(30):67-68.
作者姓名:王国林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国家税务局
摘    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意味着销售方

关 键 词:代垫运费  增值税发票  价外费用  纳税人  销售方  运输费用  实施细则  购货方  不作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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