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营改增”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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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国林.刍议“营改增”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J].财政监督,2012(30):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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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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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京山县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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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意味着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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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垫运费 增值税发票 价外费用 纳税人 销售方 运输费用 实施细则 购货方 不作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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