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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性选择
引用本文:丁岩,李秀强.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性选择[J].财政监督,2005(2):61-62.
作者姓名:丁岩  李秀强
作者单位:[1]山东经济学院 [2]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
摘    要:对合伙方式选择的分析 合伙制按照责任承担范围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合伙事务所。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合伙制  普通合伙制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设立  合伙人  理性选择  出资  债务承担  试行办法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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