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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病休情况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不应影响病休待遇
引用本文:王浩.未将病休情况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不应影响病休待遇[J].中国社会保障,2008(3):60-60.
作者姓名:王浩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例 许某于1989年到北京市某电机厂工作,1999年8月2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5年的合同。2006年3月24日,许某因腰椎疼痛,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医生初步治疗后,嘱其休息两周。此后大致每隔两周,医生给其开一次病假条,每次都建议休息两周。医生建议病休时间直至2006年5月31日。但许某未将2006年5月份的病假条交给电机厂。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腰椎间盘突出  待遇  劳动合同  电机厂  北京市  医生  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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