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惹事”又“生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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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二宝,池占秋.电动自行车“惹事”又“生非”[J].中国社会保障,2008(9):7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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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二宝 池占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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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衡水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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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2008年1月14日中午,王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骑自行车的赵某相撞,王某颅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勘验及调查认定: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时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赵某骑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未确认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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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动自行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 交通警察 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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