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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惹事”又“生非”
引用本文:何二宝,池占秋.电动自行车“惹事”又“生非”[J].中国社会保障,2008(9):72-72.
作者姓名:何二宝  池占秋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劳动保障局;
摘    要:案例 2008年1月14日中午,王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骑自行车的赵某相撞,王某颅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勘验及调查认定: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时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赵某骑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未确认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关 键 词:电动自行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  交通警察  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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