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Hai Nan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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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修改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增加部分条款:(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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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育保险基金 城镇从业人员 海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 省人大常委会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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