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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应还权于信用社
引用本文:黄锡生.农行应还权于信用社[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6(10).
作者姓名:黄锡生
作者单位:农行上林县支行
摘    要:信用社体改后,在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原则下,应有权决定自己的业务种类及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国家银行所规定的条条框框,是不适用于集体性质的信用社.根据中央(84)一号文条第七条规定“农村储蓄要优先用于农村,多存可以多贷.信用社为筹集农村的闲散资金,“高价”筹集起来的存款,“平价”存入银行,这样会挫伤信用社干部、职工组织农村存款的积极性.其次,对各项贷款的发放,在不违反政策的原则下,应由信用社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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