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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信托监察人制度之补正思考
引用本文:文晓芳.我国《信托法》信托监察人制度之补正思考[J].时代金融,2008(6):103-104.
作者姓名:文晓芳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大陆法系的信托法均规定了信托监察制度,我国《信托法》也确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但是我国的监察人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其二是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本文从这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 键 词:信托法  信托监察人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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