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牵头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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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凡.确立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牵头地位[J].中国城市金融,2008(9):7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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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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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立了央行在金融混业经营中的“牵头监管者”地位,为“一行三会”模式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依据。金融监管需要总体协调,在目前的“一行三会”中也只有人民银行最适于充任这一角色:一方面,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而治,缺乏人民银行的超然地位;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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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混业经营 主要职责 人员编制 内设机构 监管者 银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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