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询证函应作为有效诉讼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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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少平
,吴抱军.审计询证函应作为有效诉讼证据[J].会计师,2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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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少平 吴抱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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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肖少平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吴抱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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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实务中,对于审计询证函能否作为有效诉讼证据一直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应该作为有效诉讼证据。询证函是注册会计师用于证实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债权债务会计记录正确性的一种取证函件。注册会计师审计函证被审计单位债权的主要目的有:(1)证实被审计单位对被函证债务人拥有债权(;2)确认被审计单位期末债权的大小及其期末余额的正确性。询证函虽然是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而设计并由被函证对象直接回函给注册会计师,但它仍是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发出,函证金额也是出自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册。注册会计师的发函行为完全可以视作是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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