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引用本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J].会计师,2014(21).
作者姓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作者单位:;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摘    要:<正>税委会2014]27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关 键 词:税号  最惠国税率  煤炭进口  暂定税率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