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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缺陷
引用本文:陈勇.浅议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缺陷[J].金卡工程,2009,13(12):202-202.
作者姓名:陈勇
作者单位:攀枝花电业局,四川攀枝花617000
摘    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生机与活力的来源,竞争所导致的优胜劣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并购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之一,并购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并购实现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实现了规模经济。但是,并购在增强生产的集中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无序的并购可能形成垄断,损害市场的有序竞争,最终威胁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正因为如此,各国一般把并购作为本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之一。本文认为,我国2007年8月2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市场上并购行为的规制。本文即以此为基础,深入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即并购规定的不足之处,试图为我国《反垄断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关 键 词:并购  反垄断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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