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失衡分析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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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君,郑倩兰.简析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失衡分析及对策[J].金卡工程,2010,14(8):137-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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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君 郑倩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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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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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很大的权限范围,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有较强的强制性,同时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规定了较为详尽的法律责任,但却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自己足够的法律责任。只有第五十二条为审计人员规定了审计的法律责任与该法的占绝大多数的权力条款和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相比,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少之又少,明显失衡。明确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审计程序,用严格的审计程序来约束审计人员,以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失衡问题,由此促进我们国家的审计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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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审计 审计法律责任 审计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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