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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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学.论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规则[J].金卡工程,2010,14(3):243-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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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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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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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移转规则主要有债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交付主义符合我国的实际,是较合适的立法选择。同时我国应就买卖合同中一些特殊情形的风险移转规则作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我国建立较完整的标的物风险移转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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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买卖合同 风险移转 债权主义 交付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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