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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理授权行为的性质
引用本文:李昱彦.浅析代理授权行为的性质[J].金卡工程,2009,13(12):102-102.
作者姓名:李昱彦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代理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础制度,扩张和补充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代理授权行为是否具有有因性或者无因性,则决定着本人与代理人间的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时,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因说指:授权行为与其基础行为,系不可分离,亦即若基础行为因无效、被撤销等原因而消灭时,其授权行为亦随之消灭;无因说指:授权行为与其基础行为系可分离的,故其基础法律行为虽无效或撤销,其授权行为仍不受影响。对于代理授权行为的有因性、无因性问题,一个多世纪以来,学界仍争论纷纭。本文从两学说的理论内容、法律意义及其两学说的利弊来谈谈对代理授权行为的性质。

关 键 词:代理授权行为  无因性  有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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