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在藏族地区的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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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春明.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在藏族地区的适应[J].金卡工程,2010,14(5):139-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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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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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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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藏族地区,在解纷法律文化上存在着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二元结构的冲突,在藏族的旧社会的农牧生产区中,刑事领域以私了为主要形式的现象十分严重,而这种封建社会的产物在当今还没有彻底的消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治,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如何将这种旧的习惯法向良性方面的发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引进了刑事和解制度后,正确处理刑事和解制度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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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习惯法 藏族地区 刑事和解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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