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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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克本,章虹.略论寻衅滋事罪的完善[J].金卡工程,2010,14(11):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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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克本 章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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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平阳32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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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刑法设立的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犯,情节因此成为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细化以后也给实践带来了认定上的新难题,这导致了在理论上有一些模糊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统一。应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社会机制两个方面对寻衅滋事罪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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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寻衅滋事罪 反思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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