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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关于特殊自首
引用本文:高宇.从一起案例谈关于特殊自首[J].金卡工程,2010,14(11):201-202.
作者姓名:高宇
作者单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笔者认为,"特殊自首"的实质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人身自由受到司法机关控制的不利状态下,主动向有关机关交待自己尚未供述的罪行。因此没有必要将"其他罪行"限于"不同种罪行"。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角度分析,自首的认定都应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兼顾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效率性和社会和谐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关 键 词:特殊自首  罪行  主体  自首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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