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法中胎儿权利能力规定之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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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静,赵丹.对我国民法中胎儿权利能力规定之检讨[J].金卡工程,2009,13(12):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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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静 赵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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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2007级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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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由于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胎儿所遭受的伤害大都视为对孕妇或产妇的人身损害。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母亲的利益都不能完全囊括胎儿人身利益。要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必须从权利能力制度寻求突破。文章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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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利能力 胎儿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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