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价值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浅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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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惠国.论经济法价值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浅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J].金卡工程,2009,13(12):186-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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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惠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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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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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商法不同于经济法,它以追求个体利益为其核心价值之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法也逐渐意识到对自身进行调整和扩张。比如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就体现了民商法在传统"契约自由"的基础上自我更新,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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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整体利益 个体利益 契约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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