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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函辱骂记者案
引用本文:周淑清.浅谈公函辱骂记者案[J].金卡工程,2010,14(11):83-83.
作者姓名:周淑清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35
摘    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名誉权  职务侵权  官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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