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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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慧.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关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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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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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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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追究的时候,人们常指责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职业关注”责任。于是,如何定义和鉴定“职业关注”(Professionalcare,也译为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如何做才算“职业关注”,成为现代审计理论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以启发人们的思考。“职业关注”的要求莫茨(R.K.Mauts)和夏洛夫(H.A.Sharat)合著的《审计理论结构》(ThePhilosophyofAuditing,1961)中指出:“所谓应有的关注,指的是谨慎的审计人员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职业关注”。“如果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没有给予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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