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之最大诚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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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煦,李明智.论保险合同之最大诚信原则[J].金融经济(湖南),2008(5):118-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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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煦 李明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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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张煦(中南大学法学院);李明智(中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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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其最初涵义是"一种主动性义务,即投保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随着商业保险的发展,保险人运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最大诚信原则,侵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使得最大诚信原则非但没有能发挥作用,反而成为双方违背诚信的工具。因此,有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再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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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 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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