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同业拆借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从而标志着我国资金拆借业务开始步入法制轨道。到87年底,全国同业拆借融资总量达2000多亿元,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跨地区、跨系统、多层次的融资网络。1990年,中央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又制订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对同业拆借对象、双方承担责任、拆借用途及利率、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明确指出:同业拆借是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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