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及其债务人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自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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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一贫,穆玉华.纳税人及其债务人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自我保护[J].税务(辽宁),2001(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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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一贫 穆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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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税中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的手段之一,将这一手段应用于税收征管之中,对于抑制欠税,特别是对那些以消极态度恶意放弃债权以逃避国家税收债务的欠税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控管手段。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无论对于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税收代位权都是一项新的规定,明确其基本的法律内涵,对于正确的地履行纳税义务和较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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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纳税人 债务人 税收代位权 诉讼 自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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