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财产执行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以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的当事人构造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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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忠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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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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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与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完善”(项目编号: GJ2023B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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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因采取移送执行模式而被误认为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使得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及其衍生的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过分依赖执行法院的职权主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判项、责令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判项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原则上应以被害人为申请执行人,并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制度。其他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应以检察机关为申请执行人。除非出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等特殊情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检察机关通常无须现实参加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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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排除执行请求 申请执行人 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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