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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的效力——探讨《信托法》第11条第4项
作者姓名:崔泽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然而,该条文是对日本《信托法》移植的结果,我国并没有禁止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的理由。同时,该条文容易被规避且难以被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的空间。再者,该条文不仅与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条文和制度产生冲突,而且与我国减少社会不良资产和增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目的相违背,故应当删除。事实上,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不仅符合信托设立的要求,而且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受益,并起到减少讼累等有利效果,因此,应当承认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关 键 词:诉讼信托  讨债信托  无效信托  信托目的

The Validity of Litigation Trusts and Debt Collection Trusts: Discussion on Article 11 (4) of the Trust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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